1. 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留学期间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含需认证的学位证书或文凭正本的翻译件原件);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含翻译件原件);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交验毕业论文原件并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留学前最后学历证书: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交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博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不含硕士研究生)以下,须提交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或职称证书;
注: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取一套复印件。
外文的学位或文凭证书正本、留学期间成绩单或论文目录(摘要)等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须提供翻译件原件。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含学位证书或文凭正本的翻译件原件);
学习成绩单(含翻译件原件);
由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开具的合作办学学习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验看毕业论文原件;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取一套复印件。
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正本、学习成绩单等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须提供翻译件原件。
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该项目学生的认证申请方可受理认证。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负责人发电子邮件至:chancy@stnet.cscse.edu.cn联系。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学位证书正本及其翻译件原件;如学位证书为中英文对照,则无须翻译;
学习成绩单(含翻译件原件);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验看毕业论文原件;
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取一套复印件。
外文学位证书、学习期间成绩单或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须提供翻译件原件。
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件;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习成绩单;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注: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取一套复印件。
5.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正本、留学期间成绩单、论文目录(摘要)等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翻译件须提供原件。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专业水准,申请者可到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办理。
联系地址: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225房间)
联系电话:010-82300058
传真:010-82303997
6.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7室)提交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翻译件)齐全后,申请人一般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之后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7.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未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9.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